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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 还能要求养子支付生活费吗?

发布日期:2018-11-20 10:55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徐州八旬老人王富贵早年因一直没有儿子,便收养了侄子王强,将其抚养成人后,父子却因琐事出现隔阂,矛盾愈来愈深。王富贵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王强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6万元,以后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近日,徐州中院维持了徐州市铜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这起“父子大战”终告结束。

养了三十年的儿子 一朝反目成仇

王富贵老人1939年出生,二十出头就结了婚,婚后一直想要个儿子却事与愿违,无奈之下,王富贵与妻子便考虑收养孩子。1969年,王富贵哥哥次子王强出生,王富贵夫妻甚是喜欢,经过多年反复沟通,最终在1975年将王强收养,视同己出,抚养成人。1985年,王强初中毕业后,就没有再上学,靠种地、打打零工为生。1990年,王强结婚,小两口踏实肯干,日子过得倒也安稳,对养父母也算孝敬,关系一直不错。看见儿子成家立业,王富贵夫妻非常欣喜,并感叹“以后晚年生活有了保障”。

然而,生活总是有意外出现,2002年王富贵老伴去世,王富贵一人生活。20052月,王富贵的房子漏雨,就向王强要1000元修屋,王强手头紧,不愿给,王富贵就商量卖掉王强的一棵树,王强还是不同意,结果没过几天王强自己把树卖了。虽然最后王强也给父亲修好了房子,但因为这件事,父子俩心存芥蒂,并当街发生争吵。伺候,两人矛盾越积越深,逐渐断了来往。

逐步恶化的养父子关系,让王富贵感到非常寒心:“我含辛茹苦将他养大,但就因为一件小事,他和妻子对我不闻不问,亲人处成仇人一样,我一个老头孤苦伶仃,想死的心都有了。”

201712月,王富贵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王强的收养关系,王强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6万元,以后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

亲情确已破裂 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庭审中,原告情绪激动,坚决表示要解除收养关系,被告虽对是否解除不置可否,但也是针锋相对,毫不相让,现场气氛紧张。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隔阂已经持续较长时间,被告对原告缺乏必要的尊重和照顾,导致原告对被告失去的信任,双方关系确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收养关系名存实亡。虽然被告表示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化解父子间的矛盾,现原告坚决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应当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虐待、遗弃原告的行为,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无法依据,不予支持。

20185月,铜山法院判决解除王富贵与王强的收养关系,王强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对支付生活费的判决,王强不能接受,上诉至徐州中院,2018 11月,徐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收养关系解除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符合此种条件,因此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据承办法官介绍,虽然法律上的收养关系解除了,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和多年来的亲情关系是无法割断的,从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甚至是道德层面,王强仍应对抚养他长大的养父尽到赡养义务。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王富贵年逾古稀,没有经济来源,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参照江苏省2016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428元每年的标准,酌情支持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400元。

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呢?法官对此做进一步解释:

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在查明情况后,会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亲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3.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除外。

此外,法律为了保护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在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以前,禁止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以保证被收养人能够健康成长。

实际生活中,亲生父子之间反目成仇,也时有发生,有的一气之下,会要求断绝父子关系、自行解除抚养或赡养义务,甚至签订所谓的合同。从法律上来看,父子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这种法定关系和法律义务,是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解除的。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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