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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7-11-01 14:39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案情〕  杨某与叶某系邻居,因口角双方产生争论并互相殴打起来,叶某被杨某打成重伤,经法院审理并认定被告人杨某构成成心伤害罪,附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叶某医疗费、误工费等5万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
 
    杨某与叶某系邻居,因口角双方产生争论并互相殴打起来,叶某被杨某打成重伤,经法院审理并认定被告人杨某构成成心伤害罪,附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叶某医疗费、误工费等5万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杨某不实行赔偿义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叶某遂向法院申请强迫执行,并请求强迫执行杨某之妻李某名下的财富.
 
    〔分歧〕
 
    在执行过程中,杨某因成心伤害罪产生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能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三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意见以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杨某伤害别人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作,因此杨某所负民事赔偿义务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赔偿,且杨某之妻李某名下的财富也属于夫妻共同财富,用夫妻共同财富来归还夫妻共同债务,天经地义,法院应当强迫执行杨某之妻李某名下财富.
 
    第二种意见以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杨某与李某虽系夫妻关系,但杨某施行立功属个人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赔偿义务为个人债务,与妻子李某无关.杨某的民事赔偿义务,仅限用其个人财富承当赔偿义务,因而法院不能强迫执行李某名下财富.
 
    第三意见以为,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假如李某名下的财富属于夫妻共同财富的话,能够执行.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无论是在杨某名下还是在李某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富.杨某个人债务应先由杨某个人财富归还,但杨某假如没有个人财富或者个人财富缺乏以清偿债务的话,能够执行夫妻共同财富中杨某的份额,但应维护李某的利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念,理由为:
 
    1.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缺乏程序法根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则,附带民事局部的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76-82条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则,均没有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状况,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根据.司法理论通常以为,执行程序中普通不宜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能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普通需求经过审讯程序停止肯定.在没有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之前,直接执行李某财富明显存在程序上的障碍.
 
    2.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缺乏实体法根据.一是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罪责自傲是一个根本准绳,刑事法律规则被害人因人身权益遭到立功损害或者财物被立功分子破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刑事法律并没有规则能够以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声索民事赔偿,因而,请求被告人的配偶承当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在刑事法律上没有法律根据.二是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损害公民的生命权、安康权属普通性侵权行为,应当依照《侵权义务法》的过错义务准绳处置,有过错就承当民事赔偿义务,没有过错则不承当.分离本案来看,李某不存在过错,且不存在夫妻共同侵权问题,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的《侵权义务法》也没有规则配偶应为夫或妻一方的侵权义务承当连带义务问题.三是从婚姻家庭法的角度来看,杨某业因违法所产生的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白表述:"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将夫妻共同债务界定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范围内.判别夫妻共同债务的规范通常有二点:第一,夫妻举债能否有共同的意义表示;第二,举债的收益能否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在本案中,李某没有参与立功,与其夫杨某无共同举债合意,因而该民事赔偿义务属杨某的个人债务,与李某无关.
 
    3.执行李某名义的夫妻共同财富契合法律肉体.固然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根据,但是假如李某名下财富属于夫妻共同财富,人民法院能够执行夫妻共同财富中属于杨某的份额.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则,若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无财富,其妻李某名下的共同财富有杨某的份额,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进步执行效率,人民法院能够执行夫妻共同财富中属于被执行人的财富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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