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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2018)|绝育手术对抚养权有影响吗?

发布日期:2018-08-14 17:13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1993年最高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3条第1项规定,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的,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予优先考虑。

据此,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众多做了绝育手术的女性都纷纷以此作为争抚养权的一个筹码。那么,这个筹码到底有多少分量呢?

围绕这个问题,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绝育手术”为关键词,随机搜索了200份判决书,经过筛选、统计,整理出以下裁判规则。

全网独此一份,赶紧收藏吧!

规则


一、女方无固定收入来源及居所的,且做了绝育手术

① 双方均属再婚且各有子女的,再婚后育有一个孩子,孩子判归男方;

参考案例:(2014)鄂民终字第923号

② 女方属于再婚但孩子由前夫抚养,男方属于初婚。再婚后育有一个孩子,孩子判归男方;

参考案例:(2014)黔南民终字第560号

③ 均属初婚且生育一婚生子。孩子随男方生活时间较长的,判归男方;

参考案例:(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508号

④ 孩子年幼且长期随女方生活的,孩子判归女方。

参考案例:(2015)浙温民终字第2924号、(2016)苏03民终2452号

二、双方育有一个孩子

(一)女方做了绝育手术

① 女方属于初婚,男方属于再婚且已有一个孩子的,判给女方;

参考案例:(2011)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1号

② 双方在其他方面条件相当的情形下,女方体质差,通过试管婴儿方式生育孩子,判给女方;

参考案例:(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3526号

③ 双方经济条件相当,且孩子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的,判给女方;

参考案例:(2015)临民一终字第582号

④ 双方均属再婚,男方已有一个孩子且自己抚养,女方婚前所生孩子由前夫抚养的,孩子判给女方;

参考案例:(2014)德中民终字第955号

⑤ 孩子年幼且长期和女方一起生活的,判给女方;

参考案例:(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646号、(2015)桂民申字第470号

⑥ 如果绝育手术是诉讼期间做的,法官认为,女方很可能有以此为手段要求获得抚养权的目的,如果仅考虑此因素来判归孩子抚养权而不考虑其他因素,与立法目的不符。而且如果支持该诉请则很有可能会产生为争夺孩子抚养权而效仿此做法的不良社会现象,故于法于理不宜支持。孩子与男方生活时间较长,判给男方;

参考案例:(2015)浙湖民终字第243号、(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189号

⑦ 诉讼期间女儿跟随男方生活时间不长,但女儿年幼,考虑到女孩的生理、心理方面,孩子判给女方;

参考案例:(2015)邢民四终字第900号

⑧ 孩子年幼且长时间随男方生活,法院考虑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的影响,判给男方;

参考案例:(2015)滁民一终字第00980号

⑨ 双方均做了绝育手术,女方和前夫还育有一个孩子且女方抚养。双方所育孩子年幼且一直随女方生活,判给女方。

参考案例:(2014)邢民四终字第837号

(二)男方做了绝育手术

① 孩子随男方生活时间较长的,判给男方;

参考案例:(2016)浙11民终747号

② 男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孩子,随前妻生活,女方再婚前也有一个孩子。对于双方所生的这个孩子,判给男方。

参考案例:(2014)临民一终字第1394号

三、双方育有两个孩子

① 女方做绝育手术的,孩子一人一个;

参考案例:(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169号、(2015)浙民申字第3278号

② 男方做了绝育手术的,两个孩子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法院判决孩子一人一个。

参考案例:(2015)邢民四终字第652号、(2015)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03号

③ 女方做了绝育手术,两个孩子长期随女方一起生活,儿子(11岁)明确表示跟随母亲生活,女儿(13周岁)未表达意见,法院认为不适宜分开抚养,均判给女方抚养。

参考案例:(2014)云中法民一终字第221号

注:绝育手术,并非只有女性能做,男性也可以。而生活中做绝育手术的以女性居多,男性较少。尤其是已生育二胎的女性,做绝育手术的较为常见。

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尽管能找到的男性做绝育手术的参考案例较少,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述裁判规则中,如果将女性换成男性,裁判规则就完全不适用了。

从男女平等的角度而言,理论上讲可以类比适用。而且《意见》中第3条第1项中也并没有将做绝育手术的一方硬性规定为女性。

总结
从上述众多裁判规则中,其实我们已经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第一,离婚诉讼中,一方做绝育手术的,只是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参考因素而已,注意是参考因素,不是必须考虑!

◉ 第二,众多案例均表明,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要素,仍然是双方经济条件及子女的生活环境,如子女是否随一方长期生活等。在双方其他因素差不多的情况下,一方绝育这种情形才可能会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 第三,做绝育手术,不应该成为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手段。尤其要提醒一点,千万不要在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故意去做绝育手术,否则往往吃力不讨好,而且还可能损害自己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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