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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点: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

发布日期:2018-01-15 15:51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1.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为效力未定(可追认)。

无权代理人所追求的,是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合同关系),若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不能转而在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

2.追认。

(1)追认权的性质。追认权是形成权。追认行为是对代理权的补授,所以追认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一样,都是单方法律行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如行使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的行为。

(2)追认的效力。追认,使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追认的效力溯及至代理行为发生之时,对订立合同而言,追认的效力溯及既往至订立合同之时。

(3)向谁追认?向第三人或者向代理人发出追认的意思表示,都发生使代理人获得代理权的效果。理论上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认也可,但向无权代理人追认可能危害第三人的利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无权代理人张某代理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事后甲向张某补发了一份授权书。当乙起诉主张张某有代理权时,乙负担主张张某有代理权的举证责任,但是其手里没有证据,无从举证,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4)追认的范围。

【例题】无权代理人代理甲方与乙方订立了买卖一万吨煤炭的合同,甲方追认5000吨,甲、乙双方能否就5000吨煤炭成立合同?

【解析】不能,甲方就5000吨煤炭的代理权追认后,须得乙方同意,才能就5000吨煤炭的买卖成立合同。

3.相对人的催告与撤销。

(1)相对人的催告。《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在催告当中应确定一个不超过1个月的追认时间。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是指不知情。

明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人的相对人,不是善意相对人,没有撤销权;非明知的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即使有过失,不妨碍其作为善意相对人。

【例题】张某到乙的养猪场,代理甲与之签订了买卖一头种猪(特定物)的合同。张某以代理人的身份签了字,表示要回去请示领导,乙答应等20天。第18天张某带着授权委托书来取猪时,发现乙在第15天的时候,已将猪卖给了丙并为交付。

【解析】乙不是善意的相对人,无撤销权,但实际上已经违法撤销了,要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作者:隋彭生    摘自:《中法网民法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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