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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离婚需要哪些程序呢

发布日期:2021-01-24 08:00    来源: http://www.baidu.com/     [联系我们]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之间自愿离婚的必要程序。由婚姻登记机构按照行政程序处理。

离婚登记的机关是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就抚养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达成协议,则双方都必须亲自向一个住户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程序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申请,复核和程序:

要求离婚的男人和女人都应持有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证以及“结婚证”,以便在婚姻登记处共同办理手续。任何一方均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离婚手续。双方都必须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表。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的离婚申请时,应当向当事人明确说明《婚姻法》中的离婚规定。双方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必须找出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的双方是否有能力行事。如果发现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否则离婚将通过诉讼解决。

(2)离婚是否确实是自愿的。包括是否出于偶尔的争执,一时的愤怒,一方或第三方是否欺骗或胁迫了另一方并获得了明显的同意;双方是否为逃避法律或政策而虚假离婚。

(3)儿童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包括抚养孩子的哪一边;支持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否合适;双方之间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4)财产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包括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否合理;双方是否对个人财产有争议;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是否已经还清,如果共有财产还清不足,将来如何还清。

(5)如果一方生活中确实有困难,则双方是否已就经济援助达成协议,付款方式是否适当。

登记是离婚注册过程的后半部分。婚姻登记机构只有发现双方确实愿意并且已经妥善处理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才可以签发“离婚证明”,并撤回“婚姻证明”作为合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如果发现离婚不是由于双方的意愿引起的,或者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存在争议,并且无法达成协议,则不应办理离婚登记,并应告知当事双方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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