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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会有哪些风险

发布日期:2021-02-04 08:00    来源: http://www.baidu.com/     [联系我们]

由于企业之间资金周转的需要,互助贷款不时发生。如今,当企业间贷款开放时,企业决策者必须谨慎。毕竟,企业间借贷与金融犯罪之间的界限有时是模糊的。如果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产生了暂时的闲置资金流,则只能闲置,这显然违反了资本谋取利润的规律。而那些由于无法迅速从银行获得贷款,甚至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而在资金周转方面存在暂时困难的公司,它们迫切需要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间借贷自然而然地出现了。但是,企业间贷款可能会严重破坏金融秩序,而且我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禁止这种行为。尽管该控制措施后来被释放,但是各个部门的立法并不统一,这也导致了企业之间放贷的法律风险很高。

(1)企业间借贷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视为无效。

尽管根据解释性第11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人贷款案件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但根据法令第11条的规定,组织和他们之间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相互缔结的私人借贷合同,当事方声称这些合同是有效的并提供了支持。但是,合同的有效性是将合同限制为生产和业务需要的贷款合同。如果作为生产和商业企业,它不从事生产和经营,而成为专业贷方,则不可能将这些钱用于贷款,甚至不可能在贷款前从银行提取现金。

此外,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企业之间不存在生产和经营需要的贷款合同,否则该合同无效。

(2)如果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转贷,则可能违反高价值转贷法律的禁止,被视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以满足其自身的资金需求。如果企业在获得贷款后大量借贷以牟利,破坏财务秩序,危害国家的金融安全并违背了企业借款的初衷,那么借款行为本身不仅无效,而且还无效。可能违反刑法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以企业与公民之间借贷的名义非法集资或向公众发放贷款是无效的。

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见第一条:“应当受理公民之间的贷款纠纷,公司与法人之间的贷款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贷款纠纷。”企业与公民之间的规定,借贷行为原则上有效。

同时,新版《公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贷款形式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从员工那里筹集资金,而《合同法》第52条和这项规定。在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当事各方声称私人贷款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但是,下列情况之一应被视为无效:

(一)企业以借款名义非法募集资金的;

(二)企业以借款名义非法向社会募集资金的;

(三)企业以借款名义向社会公开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因此,如果公司和公民以借款的名义进行非法的集资或赠予贷款,根据法律,他们也将被视为无效。为了保护自己企业的利益,减少企业和自己的犯罪嫌疑,在借款时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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