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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嫖娼案 案件透露出来许多大有学问的法律
2017-11-19 13:57 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2014年5月15日,北京警方获得线索称,在北京市工大建国饭店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2014年5月15日16时许,朝阳区警方配合刑侦总队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桥工大建国饭店楼下将黄海波和一女子当场抓获.经审讯,黄海波对嫖娼一事供认不讳.
 
    2014年5月16日中午,黄海波被正式移送至拘留所.
 
    2014年5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证实,演员黄海波15日晚因嫖娼已被北京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嫖娼将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4年5月31日,拘留期满的黄海波并没有被北京警方释放.当日上午,北京警方向媒体证实:黄海波因卖淫嫖娼,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
 
    专家观点: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针对嫖娼案件,一般都只是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与嫖娼都是一样的规定,对卖淫者公安机关可以处于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于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从中可以看出对嫖娼只有拘留和罚款,并没有收容教育的规定.而现实中对黄海波嫖娼事件的判决是先拘留罚款而后在拘留日未满时转为收容所教育.这明显与法律条文不相符合.
 
    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其适用的对象是"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但劳动教养2013年年底就已经废除了,黄海波和介绍卖淫的刘馨予都是不属于这范围之内,所以对于最终这样的判决还是可以看出法律有很多漏洞和问题等.专家认为,从法律条文上看,最终的判决对于黄海波来说处罚是比较严重,他完全可以提出诉讼和复议.
 
    黄海波嫖娼事件透露出来的三个法律问题
 
    1、  黄海波嫖娼事件的两位主人公姓名被公开化.
 
    明星也是需要隐私,其权利和义务都是和普通人一样的.更何况,介绍卖淫的女子不是明星,却也跟着黄海波照片的公布,卖淫女子的姓名和照片都被公布,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大大的损失了该女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媒体将案情在网上公布是毫无法律根据的,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就针对这点,专家可以认为两位当事人因为有关媒体对他们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造成如此大的损失,而可以提出民事诉讼.
 
    2、 黄海波事件两位主人公被收容教育
 
    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其适用的对象是"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劳动教养早在2013年年底就已经被废除了,黄海波和刘某都是不属于这范围之内,情节没有那么严重,所以对于最终这样的判决还是可以看出法律有很多漏洞和问题等.
 
    3、 黄海波一心只想改过,不提出复议和诉讼
 
    黄海波嫖娼事件的话题又再次成为微博头条,黄海波委托工作人员向广大朋友表示自己错已至此,愿受处理,自己一心只想改过,不复议,不诉讼.就法律条文来说,确实对于黄海波的判决有点严重,但是黄海波由于被网络媒体所攻击而变成众矢之的,不敢提出复议和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这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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