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 > 案例介绍 > > 文章内容

可以拒绝亲子鉴定吗?

发布日期:2018-05-18 16:17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王男与赵女于2000年12月成婚.婚后王男长时间在外地作业,回家较少.王男置疑妻子搞婚外恋,两边常常为此发作争持.期间,赵女与其男同学钱某关系暧昧. 2003年9月,赵女在医院生子小张,住院期间由钱某陪护,剖腹产手术赞同书由钱某签署,住院病历中"新生儿父亲"栏亦登记为钱某.王男置疑小张非其亲生,于2004年2月申述要求与赵女离婚.诉前赵女已与王男分家,小张随赵女生活.诉讼中,王男称小张非其亲生,并要求进行亲子判定.赵女则辩称孩子是两边婚生的,不赞同离婚,也不赞同作亲子判定,并将小张躲藏,致无法顺利进行亲子判定.
    本案离婚诉讼中,王男与小张间是否存在父子关系是有必要查清的根本现实之一,该现实触及到子女的育婴、当事人的差错程度、产业切割等,但检查中又遇到妨碍.首要触及到下列问题:一方请求做亲子判定(包含存在亲子关系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不予合作,亲子判定能否强制?一方请求做亲子判定,另一方不予合作的,能否直接推定对其晦气的现实建立?

    第一种观念:亲子判定触及人身,不能强制;可是假如一方请求做亲子判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赞同并合作做亲子判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73条第2款、第75条,能够推定对其晦气的现实建立.

    第二种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作业中能否选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判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则亲子判定应两边自愿,因而,亲子判定不能强制,并且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75条的规则进行推定.由于假如适用推定,现实上就是逼迫另一方有必要承受亲子判定,违反了自愿准则,有可能侵略人身权.

copyright © 2017 - 何翔 苏ICP备17055234号-1 张家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