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 > 案例介绍 > > 文章内容

重磅!企业不裁员,将返还50%失业保险费

发布日期:2018-12-11 09:29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昨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明确: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四条:

 

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3、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

 

4、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足以看出中央对就业问题的重视程度,也从另一个侧面看出了失业潮的严重程度。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足以看出中央对就业问题的重视程度,也从另一个侧面看出了失业潮的严重程度。

 

在前段时间的国务院会议上,还明确了将对社保费率进行调整,总体降幅接近10%,为企业减负!

 

那么政策具体是什么样子,对企业有哪些影响呢?

 

1

 

在11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公布了社保降费率的最新政策:原定实施至明年的现有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将在明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

 

事实上,早在九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要求要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

 

 

 

 关于『社保费率』 

社保包含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保缴费率是指雇员和雇主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总额占个人工资的比例,通常用百分数(%)或千分数(‰)来表示。

 

 社保费率降低会『影响社保待遇』吗? 

社保基金的账单涉及“收”和“支”,降费率对于社保基金池就是“减收”。那减“收”会不会减“支”呢?

 

人社部官员表示,降费率决不影响社保待遇。并且未来随着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成本的变化,各项社保待遇还将逐步提高。

 

据人社部最新数字显示,1-9月,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3.93万亿元,同比增长18.2%,基金总支出3.45万亿元,同比增长16.5%。

 

从数字来看,各项社保的总收入是大于总支出的。

 

 

2

 

社保费率降低,不管是对企业还是个人来说都是一件好事。但是网上却盛传:

 

有一些人拿到手的工资会不升反降!并且,企业与个人将补缴共计近2万亿元社保,超七成的企业日子将难过?那么事实又是什么样子的呢?

 

 疑问一:  社保新规将导致个税调整后到手工资反而变少?

 

一般来说,各地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以基数的300%作为上限,60%作为下限。

 

 
 
 

解析:大多数人的月平均工资都在这个区间里,所以缴费基数就是自己的实际工资,不存在“按最低工资缴费”一说。

 

只有收入落到这个区间之外的人,才按上下限作为基数来缴费。

 
 
 

 

 疑问二:  企业与个人需补缴近2万亿?

 

有地方税务人士透露,目前税务部门与人社部门强调稳定为主,不会强化征管。

 

实际上从明年开始,像社保缴费登记、变更信息、人数等仍由人社部门负责。

 

 
 
 

解析:税务部门只负责社保费的申报和征收,对社保费的稽查暂未确定。因此社会上担心明年开始征管大幅加强并没有道理。

 
 
 

 

 疑问三:  30%的利润要没,超七成的企业日子将难过?

 

针对社保的政策并没有变化,变化的只是征管方式。征管能力增强后,国家会统筹考虑,根据实际调整。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保费之后,征管能力确实会增强。但国家层面会考虑企业负担实际问题,在当前情况下不太可能出现企业负担飙升的情况。

 
 
 

 

实际上,我国社保费率已阶段性降低。2015年以来,我国先后4次降低社保费率,总体社保费率从41%降到37.25%,减少企业成本约3150亿元。

 

社保费率降低,并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一方面节省企业用人成本;另一方面提高员工社保待遇,对谁都是有利的,所以大家不要在再质疑了。

copyright © 2017 - 何翔 苏ICP备17055234号-1 张家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