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 > 案例介绍 > > 文章内容

企业无需担心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8-12-22 09:57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企业无需担心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都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以后员工不好管理了。其实大可不必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区别仅仅是少了一个合同终止日期。

       下面有个案例,因为企业因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犹豫反复等情形,导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8月19日,海王(化名)与中某人才中心订立劳动合同,2017年8月18日,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海王要求与中某人才中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某人才中心不同意。2018年3月14日,中某人才中心向海王送达《续签合同通知单》,内容为中某人才中心同意与海王自2017年8月19日开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海王明确表示不同意,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应为订立时间等。2018年3月19日,中某人才中心向海王送达《终止合同通知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最后法院判处中某人才中心向海王赔偿126540元。
        以上的情形其实完全可以避免的,但是在实务中经常遇到因为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赔偿二倍工资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实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上这么多条,企业无需过多担心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员工不好管理的情形,企业的HR仍然可以像对普通员工一样对无固定期限的员工进行管理。如可以通过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等。
 

copyright © 2017 - 何翔 苏ICP备17055234号-1 张家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