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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协议介绍

发布日期:2019-07-08 10:54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该公司由b公司合并,由于长期亏损而获利更多,公司a的原始债务和债务由公司承担.在公司合并之前,它已经向c工厂欠了数万元的加工费.双方签署了还款协议并同意争议由c工厂的法院决定.工厂向当地法院起诉公司b并要求b公司支付公司所欠的款项. 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它对c工厂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管辖权没有约束力.
    双方的管辖权是否可以同意第三方的协议?实体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企业依法承担,但合并后的企业是否可以继承程序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意见不一]对此案的管辖权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公司由公司b合并,其债务和债务应由公司b承担.公司a和债权人c之间的管辖权协议也对公司b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b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法确立.
 
    第二种意见是公司已被公司b合并,其债务和债务应由公司b承担.但是,债务是由公司B根据合并的法律事实和另一种法律关系形成的.因此,公司和c工厂商定的条款对公司b没有约束力,因此公司b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经确立,并且案件应该转移到公司b转移地的法院.
 
    分析: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执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的地方,以及主体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集体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协议的管辖地点仅限于当事人的居住地或签订合同的地点,履行地点和主题的位置.
 
    受合同法理论约束的合同条款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当事人.因此,合同当事人合并后,诉讼标的不再存在,并且约定的管辖权条款自动失效.合同一方与收购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应以原告对被告原则的管辖权为准;如果是排他性的,则适用专属管辖权条款.
 
    2."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公司法人的分离和合并,由法人在变更后享有并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合并,合并为后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小编认为,民法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上述条款中提到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包含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合并法人享有和承担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但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对收购人没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并后企业的合并没有约束力.
 
    3.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原始加工合同的签订方,即加工合同与工厂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公司b与上述加工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直接相关. b公司根据合并的法律事实,继承了公司加工合同下的实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与c工厂形成新的信用和债务法律关系,后者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以前的法律关系有很大不同.
 
    不难看出,作为收购方的公司b与作为债权人的c工厂之间的诉讼也不同于公司a和c工厂之间的诉讼.显然,在公司b和c工厂之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管辖权重新确定案件的法院是合理的.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是被告人"的原则适用于一般民事案件,即被告人居住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越来越多,跨省,跨区域,跨境的并购并不少见.
 
    由于双方的合并不在同一地点,如果管辖权是根据原协议的条款确定的,则不符合民事诉讼中的"两粪"原则,违反了被告的原则.一般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这对合并不公平.因此,不利于股权和产权的转移.
 
    总之,公司并购继承的债权人债务纠纷不再适用于原有的管辖权协议或条款.随着市场经济日益繁荣,企业并购活动不断增加,相关诉讼也在不断增加.
 
    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缺乏相关规定,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大不相同.应尽快明确界定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使并购及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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