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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

发布日期:2017-10-13 09:57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对公司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由主张对外担保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范;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合损害交易安全;如果允许公司动辄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将会为不诚信行为留下制度缺口,最终危害的是交易安全.故对公司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由主张对外担保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3辑)第143-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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