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 > 法律常识 > > 文章内容

婚姻法有明文规定“净身出户”吗?

发布日期:2021-04-07 08:00    来源: http://www.baidu.com/     [联系我们]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直接规定,只有关于无辜当事方损害赔偿的权利:《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况导致离婚:无辜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1)重婚;

(2)有配偶的人与另一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离婚时,无辜的一方可以要求过失的一方支付损害赔偿金,但过错的一方不能根据本条要求净身出户。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双方就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中的条款对男女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执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产生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

根据本文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夫妻之间为履行忠诚义务而签订的财产协议受法律保护,这为“清理”以获得法院支持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可能性。但这仅仅是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并且获得法院支持的条件相对严格。

首先,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必须是自愿的,或者在签署担保书时必须是自愿的。如果该协议是在强制下签署的,则该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双方签署的协议或一方签署的保证书是合法有效的,协议或保证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必须合法。

必须有证据证明协议中约定的事项确实发生了。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实际上,所有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进行的。

根据我国的法律,即使有一方出轨,也没有法律支持由一方净身出户。也就是说,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会尽量偏爱无过错的当事方,但法院不会使一方败坏。行为,只是对一方的判断,这不公平。净额结算是以一方自愿为基础的。

copyright © 2017 - 何翔 苏ICP备17055234号-1 张家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