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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一定是后车全责吗?

发布日期:2021-11-28 09:05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一、追尾一定是后车全责么?   不一定。   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对于以下几种情况追尾后车是无责的:   1、前车溜车或挂错挡   2、前车强行变道或加塞   3、前车违法掉头和倒车   4、前车开斗气车   二、发生连环追尾怎么判定责任?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10辆车连环追尾,则拆分成9次双车事故,每次事故中,前车无责,后车全责,车主只要持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即可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第二种情况:有10辆车排队等红灯,第11辆车刹车不及,造成11辆车连环追尾,此事故中,前面10辆车无责,由第11辆车承担前面10辆车的全部损失。   第三种情况:后车追尾前车,由于未设置危险警示标志等原因,又造成再次追尾,交警有可能判定后面的第2辆车和第3辆车是同等责任。   所以,遭遇连环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对现场有个准确判断,对于不是自己的责任,一定不要随意包揽,以免在今后的理赔中产生纠纷。   三、追尾事故的处罚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处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4)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5)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6)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7)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嫁祸于人以及有其他恶劣行为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追尾在日常生活中是很容易发生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司机都应该理性对待,追尾也不一定是就是后车的责任,双方要根据现场发生情况准确判断是哪一方的责任,对于责任不清的,应该及时报警处理,避免对日后的赔偿中发生矛盾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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