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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丧失及恢复

发布日期:2022-01-12 09:01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民法典》第1125条关于丧失继承权、丧失受遗赠权的规定在《继承法》第7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除在第1125条第3款明确了受遗赠人有该条第1款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之外,在第1款中增加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并且对继承人有第1款第3项至第5项行为,但确有悔改表现并已获得被继承人宽恕或被继承人事后又将其列为继承人的情形,作出了不丧失继承权的规定。

  这一修改充分保证了被继承人对其遗产享有自由的处分权利,同时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如果继承人已取得被继承人的原谅,并愿意将其作为继承人,此时,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法条分析】

  继承权丧失是指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继承权绝对丧失: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永久丧失。即使受害人表示宽恕,也不可逆转,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本条第1款第1、2项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是绝对丧失继承权事由。

  继承权相对丧失: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暂时丧失,若其有悔过表现,且得到被继承人宽恕,其继承权可恢复,若无,则丧失继承权。本条第2款针对第3项至第5项行为是相对丧失继承权事由。

  下面我们对继承权丧失的情形逐一详细分析: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无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该情形不适用于宽恕制度。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该情形同样不适用于宽恕制度。但是如果继承人不是为争夺遗产,而是因其他纠纷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因此丧失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其中虐待被继承人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丧失继承权,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思表示,因此,为尊重被继承人的遗愿,本项规定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也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所谓情节严重,可以是继承人通过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占了被继承人的巨额遗产,也可以是导致其他继承人未能参与遗产分割以致生活困难等。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不论继承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通过胁迫手段,只要导致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歪曲,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对于本条第一款第3、4、5项情形,应丧失继承权。而恢复其继承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确有悔改表现;二是要得到被遗弃或被虐待人的宽恕。宽恕是指被继承人在情感上对继承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的谅解和宽恕,表达被继承人对继承人之继承身份或资格的再次认可、肯定与承认,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宽恕作为被继承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方即继承人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便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从法条的变迁来看,新法倾向于尊重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家庭的和谐,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只要继承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其还可以恢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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