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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最难分割的财产之:保险篇

发布日期:2022-02-06 09:05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随着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产品设计也花样翻新,新的保险产品层出不同,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作为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笔者越来越感觉到:保险正在成为继公司股权和现金资产之后,第三大较难处置的财产类型。实践中,离婚纠纷中涉及保险处理问题的案件越来越多,离婚时对于保险如何处理?他/她能在婚内购买保险并指定小三作受益人吗?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保险单,离婚时怎么分割?

  首先,我们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作以下分类:

  一般认为,只有具备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才具有可分割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例如在人寿保险中,随着年龄的增大更加需要保障,而保险费用较年轻时候更高,但又可能面临工作能力下降导致缴不起保费的境遇,故保险公司一般采用均衡保费的方法将应缴的全部保险费“均摊”到整个交费期内。故年轻时多缴纳的保险费相当于预缴年老后应当缴纳的部分保费,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质。投保人的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就越高。而现金价值作为一种财产形态,可以通过保险单贷款暂时贷出部分保险的现金价值,或是退保后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回现金价值。

  而在财产保险、健康险、医疗险等消费型的保险中,基本不存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以在离婚纠纷中,保险分割涉及的标的一般是指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的现金价值。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离婚时,储蓄型的人身保险怎么分?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夫妻一方的,离婚时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分割该保险的,分割以现金价值或者已交保费的一半为标准。不得不说,离婚时以保险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想法还是太天真了!!

  二、夫妻一方能够指定小三做受益人吗?

  首先,要理解何为“保险利益”?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那么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究竟如何体现呢?

  如果夫妻一方是投保人,他/她的保险利益是现金价值和融资权益,如果他同时也是被保险人,那么他/她还将获得生存金和相应的利息,而受益人的保险利益是身故或生存保险金,在被保险事项未发生前,受益人是拿不到保险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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