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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遗产无人继承,民法典扩大代位继承人范

发布日期:2022-02-20 09:05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民法典》第1128条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与现行《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形,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民法典》这一新增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情况,尤其对于一些失独家庭或不婚丁克家族而言,有利于财富在家庭范围内传承。

  【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民法典扩大代位继承范围的立法精神,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苍梧县大坡镇大坡村大坡组诉林凤生等遗产归属案:被继承人林水昌生前未婚,自其母病故后就过着自食其力的单身汉生活,没有亲生子女与养子女,也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告林凤生只是与被继承人林水昌属同源祖父堂兄弟关系,即三代旁系血亲。根据现行继承法规定,本案并不发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只能归林水昌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即原告苍梧县大坡镇大坡村大坡组所有。

  案例要旨:

  (1)同源祖父堂兄弟关系属三代旁系血亲,不属于晚辈直系血亲,不享有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的权利.(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能作为代位继承人还是会产证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形,确有必要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但是能扩大到上述案例中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吗?

  民法典规定的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需要注意:

  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的亲等限制有所不同。被继承人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为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受辈份的限制,但是在代位继承时以辈份大者优先。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其子女,这主要是由于兄弟姐妹属于旁系血亲,如果将旁系血亲的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就会使与被继承人没有太多血缘以及情感联系的人取得遗产,因此,要对旁系血亲的代位继承人采取限制。

  二是代位继承人要根据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和顺序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在代位继承时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代位继承时是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时,才能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

  三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是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依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只有在被代位继承人不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

  四是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

  总的来说,民法典增加“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对代位继承制度进行完善,是为了避免因没有出现法定继承人的情形导致遗产收归国有,加大对私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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