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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离婚拉锯战

发布日期:2022-01-04 09:04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在现行《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五种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外,新增了经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以离婚的规定。该新增部分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七条中对于离婚诉讼后继续分居情形的认定精神,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再无和好的可能,故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该新增部分有效地回应了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痛点,可防止一方恶意拖延离婚时间。

  【法条分析】

  我们主要分析本条中的新增部分,二次起诉判决离婚的组成部分如下: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

  “分居满一年”

  “再次起诉”

  我们分别把这三个要件拆开看看,具体分析其中特别注意的地方:

  (1)“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

  首先,这里指的是诉讼离婚中法院出具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与协议离婚无关,即第一次起诉时,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未达到法定离婚事由的标准,判决不予离婚;

  其次,须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第一次诉讼过程中,法院还没有判决,对方与你协商达成合意,最终决定撤诉,这时候相当于没有判决。即便撤诉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亦不符合二次判离的法定事由。

  (2)“分居满一年”

  分居期间,注意收集分居的证据,以此明确分居开始的时间。以下为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政府部门出具的居住证/居住登记或者居委会、物业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租金的凭证,及物业、水电、燃气等缴费单据等;

  (建议,上述费用尽量以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支付,留下电子支付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双方沟通过程中提及分居事实的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注意保留原始数据和载体;

  *双方签订的分居书面协议,若某一方不愿签署,可采取邮寄《分居声明》的方式,邮寄时在快递单的备注栏注明“分居声明”并保留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

  *邻居、朋友、同事等人员的证人证言,但须辅佐其他证据,不能单独作证;

  (特别提醒,如果因孩子或其他原因,其中一方须回家短暂居住,注意保留双方沟通全过程的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3)“再次起诉”

  必须再次诉讼离婚,无论分居多久,都不会“自动离婚”。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新增的法定离婚事由为“感情破裂”这一抽象标准提供了更有操作性的指引,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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