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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主妇(夫)离婚时,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发布日期:2022-02-14 09:05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以“夫妻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行使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前置条件,导致该法条的实用性不高。原因在于,在我们国家,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极少,多数家庭采取的是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尤其是对于结婚多年的老夫老妻来说,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对他们就失去了救济作用。

  而即将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删除了“夫妻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这一条件,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更有利于保护夫妻关系中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

  【法条分析】

  我们依旧将法条拆开分析。首先,行使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时间节点为“离婚时”,“离婚后”是否可以提出经济补偿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

  换言之,一方最终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款的前提是另一方具备相应的支付能力,如果另一方没有支付能力一起都将是空谈。建议,无论是家庭主妇还是家庭主夫,平时都要有意识的留意夫妻共同财产的动向和线索,清楚知悉财产的现状和走向,否则在离婚时可能面临难以获得经济补偿的窘境。

  再次,关于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形式,现行《婚姻法》和民法典没有规定。家务劳动的投入和产出较难量化,亟需一个较为具体的裁判标准。根据以往的判例,法院一般会分别从负担义务较多及负担义务较少两边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负担义务较多的一方:

  * 抚养子女及照顾老人的时间长短;

  * 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和强度;

  * 回归家庭前从事的社会工作性质和收入等;

  * 家庭经济情况,如实际收入、生活开支等。

  (2)负担义务较少的一方:

  * 未尽子女抚养及赡养老人义务时间的长短;

  * 经济能力;

  * 从中受益情况,比如学历、职业、社会地位、收入等。

  除此之外,法院一般还会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等客观因素确定补偿方案。由于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各地法院参考的因素也不尽相同,为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期盼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能给一个相对具体的补偿标准,更好的保护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贡献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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