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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升小”致离婚扎堆,这样的政策须优化

发布日期:2022-02-23 09:02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日前,媒体调查发现,河北石家庄一些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执行“幼升小”政策时要求:父母和孩子3个人的户口必须在一处才能上片内学校,否则只能接受调剂。为了孩子在片内入学,一些夫妻二人中有一方户口没在片区内的,只好去办了离婚手续,由此出现了户口异地夫妻扎堆离婚的现象。

  “子女与父母双方户口在一处”与“子女户口与父母一方在一处”,就是直接入学与接受调剂之别。如此决策的依据到底是什么?事实上,很难看出这其中有何价值层面的考量,其主要作用只是以家庭状况区分出“层级”,用以作为入学的依据。

  公共政策如果对家庭状况作出过度细致要求,并以此决定明显的利益划分,那么就是在与家庭伦理博弈。很显然,将假离婚的板子全打在父母身上,恐怕有失客观。面对教育资源如此紧张的局面,政策又留下了一丝切口,如此选择不难理解。

  石家庄“幼升小”致离婚扎堆的现象并非孤例,近些年假离婚或假结婚并不少见,在拆迁补偿、买二套房、孩子上学等时候都会出现。尽管户籍改革和迁徙自由是改革的整体语境,但把户籍和婚姻状况等拈出,在公共资源紧张时作为限制性依据,在很多时候甚至构成了政策制定的路径依赖。这客观上就形成了对赌,选择利益还是坚持伦理的二选一,被抛诸众多群体面前,构成他们的艰难选择。

  在媒体的报道中有医生学者如此说:“或许教育主管部门有不得已的苦衷,片区内孩子太多,容纳数量有限,不得不采取这样‘极端’的措施。”这种苦衷,确实也客观存在。但在政策制定时,往往会决定“苦衷”向哪个群体转嫁,公共资源难以分配的苦衷可能会被转嫁为夫妻假离异的苦衷。原则上说,把公共性难题转嫁到个体身上应当是有所克制的,公共政策伦理应当与家庭伦理呈现同向的价值导向,前者理当呵护并巩固后者。

  归根结底,出现假离婚景观的肇因依然是公共资源供给不足。古语云:仓廪实而知礼节。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共资源是否充足,政策如何导向,同样能决定民众的诚实品质与社会的道德水准。具体到石家庄的个案来说,必然是增加教育资源供给,才能实质上解决问题,才不至于构成对正常家庭关系的挑战。

  当前,我们强调在社会树立正向价值观,很多时候影响价值观的并不只是文化产品,公共政策同样能具有重大的影响权重。不妨试想,这些“幼升小”的孩子,在接受小学教育之前,还得接受父母假离婚的“言传身教”;对于父母来说,即便被反复叮嘱婚姻的神圣,却又不得不挤进入学政策为婚姻状况留下的博弈空间。反过来,社会整体道德认识水平,又必然影响公共政策的人性化程度。

  政策制定者须重视政策的广泛影响,一些怪现象,往往是政策“引导”出来的。个体情况总是千差万别,一一都纳入考量,为政策层层加码,目的是增加政策的严密性,却总会留下缝隙,可供个体辗转腾挪。而当缝隙越逼仄,腾挪的次数越频繁,也必然加剧震荡社会的道德认知。因此,面对社会管理治理难题,必须放弃“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思维,始终把公平作为贯穿一切政策制定的价值尺度,寻找根本的解决之道。

  一、结婚

  居住在法国的中国公民办理结婚,原则上应在法国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当事人需持下列材料亲自到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有关证明:

  1、填写《无配偶证明申请表》一份(请用中文填写)及《未婚声明书》中法文各一份。

  2、提交本人由中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公证书原件(有效期在六个月以内)及复印件各一份。该公证书须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地方 级外事办公室及法国驻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双认证)。

  3、提交本人护照或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提交结婚对象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注明住址及联系电话。

  5、当事人如系丧偶,须提交原配偶的死亡公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当事人如系离婚,需提交经双认证的离婚公证书的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二、委托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当事人双方是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双方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一方在国外,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均应向原婚姻缔结地或原户籍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该法院受理。夫妻双方如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中国公民,另一方系外籍华人,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办离婚手续。

  离婚当事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离婚手续的,应在国外办理离婚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和民事诉状或答辩状,手续如下:

  1、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自己的全权代表代为办理离婚手续,须填写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起诉状或答辩状需经法国当地公证员或律师公证,然后经法国外交部认证,最后送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

  2、离婚当事人(仅指中国公民)也可直接到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离婚委托及离婚意见、起诉状或答辩状的公证。

  三、向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办公证、认证者,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如护照或中国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四、公证、认证费为每份17欧元。

  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需五个工作日。

  你愿意为了维持成功的人生表相继续不幸下去,还是改写婚姻的教条,给自己一次机会?程又青说过:“ 我不要那种除了我爱你、请给我一杯水,之外就无话可说的人陪我走一辈子。”维持一段婚姻,或多或少需要一点退步、一点包容,可是那些雕塑家庭模样的过程中、并不会让你失去本质,如果一段关系必须让你欺骗自己,或许你真的需要诚实的可能。

  我们常常与大家分享如何爱自己、进而学习爱他人,我们谈相爱、步入婚姻前如何检测你们的关系,却很少真正谈“如何离婚”。离婚,面对的不只是与相爱的人分手,可能包括与孩子的分手、与整个家族的分手、与安稳人生的分手。2014年,台湾的离婚率已晋升为全世界第二高,亚洲第一高。另外台商、分偶、假性单亲而造成的“泛单亲家庭”占所有家庭数的三分之一。

  分离,对现代人来说似乎已经是常态。对“劝和不劝离”的东方社会来说,“离婚”成为相对弱势,而当弱势的群体比例逐年增加,我们应该认知“关系”不再是过去那样只有一种标准——结婚标榜幸福,并且学习不再以“谴责离婚”的角度狭持双方拥有幸福的可能。举例来说:德国多特蒙德在今年四月举办了第一个以离婚为主题的展销会,以“分手和离婚”的主题,介绍离婚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征信业者、亲子鉴定、婚姻谘询等机构;以及婚姻介绍所、提供单身旅游的旅行社、算命、美容及整容医生等“外围服务”。(推荐阅读:荷兰女人的恋爱童话:单身,婚姻的新想像)

  分享这样的策展,让我们看见世界上开始有人真正注重“离婚后的单身者权益”,并且在生活机能上提供更友善的服务。离婚是件坏事吗?代表你的人生很失败?在这里我们大声地拒绝社会对离婚者以怜悯之名的歧视。因为离婚不应该是一个女人或男人生活失败的冠名,不应该是人生的污点。它更象征了一种重头来过的勇敢和决心,历尽努力后两人和平决定松手的宽容,持有一份崭新生活的坚定。七个心理学家提供的“友善离婚进程”,分享给你,分享给所有愿意继续相信爱情、相信自己的你。离婚不是 Game Over,而是 Let's Play Again!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的条件

  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1)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

  A.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B.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协议离婚的程序

  按照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关协议离婚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2)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 是街道办事处或者 辖区、不设区的 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中,由持有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从事协议离婚的登记工作。

  (3)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

  A.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时应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关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B.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C.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离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经过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离婚是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程序。新加坡的民事离婚诉讼分2个阶段

  第一阶段结束后,如果成功离婚,法官会做出中期判决。第二阶段结束后,法官会做出最终判决。

  在新加坡民事法庭办理离婚手续,您需要符合《 宪章》第93条和第94条的规定:

  为了成功申请离婚,必须向法官证明婚姻已破裂且不可挽回。这是离婚的唯一合法理由。根据《 宪章》第95(3)条,您必须证明婚姻中有一个或多个因素导致不可挽回的婚姻破裂的局面:

  进行离婚诉讼时,必须送交几份文件至家事司法法庭存档,也需要支付相关的送交费用。必须送交的文件有:

  第一阶段 – 离婚申请结果

  在文件送达至被告后,他/她会有8天的时间决定是否要对离婚提出争议。

  如果被告选择对离婚提出争议,他/她必须送交一份应诉通知书和答辩书至法庭存档。即使双方或对方对离婚提出争议,您能向家事决议內庭法官提出决议会,或与法庭辅导员进行辅导会议,或以和平的方式与您的配偶达成和解。如果这些都行不通,案件会交由法官裁定,决定离婚诉讼的成败。

  如果被告选择不对离婚提出争议,但希望法庭审理离婚附属事宜,他/她则还是需要送交应诉通知书至法庭,向法庭表明他/她想要审理的争议性事项。法官如果接受审理案件,法官会批予中期判决书,继续审理有争议性的离婚附属事宜。您可能想要了解更多有关解除婚姻的诉讼程序。

  第二阶段 – 离婚附属事宜

  在开庭审理离婚附属事宜之前,双方必须送交能力和资产(偿债)宣誓证明书,作为法庭证据证明其能力和资产。在所送交的宣誓证明书中,双方需要披露他/她们所有的资产/负债、 收入和支出。会进行不多过3次的能力和资产(偿债)宣誓证明书交换。如果产业净价值总计超过 $ 150 万,案件会转交高等法院审理。

  送交和交换文件后,会排期让法官针对离婚附属事项进行审理,然后由法官宣判最终判决。您可能想要了解更多有关审理离婚附属事项的诉讼程序。具体来说,您可能有兴趣了解更多关于如何分配婚姻所有资产,以及有关赡养费、抚养权和探视权的庭令事宜。

  您可以在没有律师代表的情况下申请离婚。这必然会比聘请律师来办理离婚手续的费用较低。不过请注意,即使您没有聘请代表律师,您还是需要履行正式诉讼案中所有法律程序的要求。换言之,虽然您没有代表律师,但法庭还是会一视同仁,保持相同的标准。此外,家事司法法庭不能针对您的离婚事宜给予您建议。

  因此,特别是在您预料到您的配偶会提出争议的情况下,我们建议您寻求律师的协助,处理您的离婚诉讼。这是因为,当离婚涉及争议时,诉讼程序很可能变得即复杂又冗长。

  原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且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如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到大使馆申请协议离婚。

  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到大使馆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如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任何一项有争议,大使馆不受理其离婚申请,必须到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出国前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男女双方在大使馆办理结婚登记后如有任何一方加入外国国籍,大使馆不受理其离婚申请。

  在中国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申请离婚,如双方同时回国并对离婚无争议的,可在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如一方或双方不能回国,须向婚姻注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当事人可到大使馆申请办理诉讼所需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等文件的公证,所需文件表格及有关要求可向国内法院领取和询问。

  注:男女双方当事人须按取证单上要求的日期(上午11:30以前)亲自来大使馆领取离婚证。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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