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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

发布日期:2021-10-08 09:04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国家拆迁公民的房子于法需要给予补偿,企业收购并拆迁公民的房子于理也要支付合理的赔偿。而如今拆迁户得到赔偿却被人们认为是暴富的一次转机,于是很多人都开始期待自己能够成为拆迁对象。那么,什么人可以作为拆迁安置房的对象呢?

  一、什么人可以作为拆迁安置房的对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由此可见,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法律规定的被征收人。自然人、法人、单位、集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都有可能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单位、集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也都有可能成为被征收人。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如何认定呢?一般而言,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在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时,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就是房屋所有权人。但问题是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他们虽然没有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根据规定也应当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这些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

  (2)因实施合法建造房屋,经相关部门认定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相关部门认定的权利人应当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中认定的权利人为房屋所有权人。

  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

  拆迁安置一般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规定于拆迁协议中。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就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安置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解决安置用房。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样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安置对象没有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具体,只要是被拆除房屋的使有权人都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得以确认和安置安排。

  综上所述,老百姓普遍认为拆迁安置房的对象只能是房屋主人的想法是错误的,如果房屋主人将其长期出租给他人,那么房子在承租期间被拆迁时,承租人也可以成为拆迁赔偿款的获得者而并不局限于房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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