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 > 专业领域 > > 文章内容

刑事和解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1-10-29 09:04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1、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吗?
 
  答:不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
 
  2、刑事和解之后,就不会在坐牢了吗?
 
  答:不是的。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刑事和解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仍然可能被判处刑罚,仍然可能坐牢。
 
  3、刑事和解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
 
  答:刑事和解可以在刑事诉讼的3个阶段中的任何一个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在审判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货币赔偿,刑事和解可以赔偿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进行;刑事和解之后,应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和解之后有明确的从宽处罚制度,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到位,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考虑。
 
  4、刑事和解都有哪些方式?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可以和解。

copyright © 2017 - 何翔 苏ICP备17055234号-1 张家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