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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之债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2-02-04 09:01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担保并获取了经济利益,这种利益若用于家庭生活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应由夫妻对该担保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有:

  (一)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1.双方共同对外负债,即“共债共签”,共同签署借款协议、还款协议、担保协议等;

  2.夫妻非举债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在庭审中承认债务、非举债方补签还款保证书、还款计划书、同意承担债务等事后书面文件。

  (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对于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对债务的金额并未有统一标准,需要由法院进行裁判。另一方面,法院会综合考虑对外负债期间家庭的收入状况、夫妻关系是否安宁、消费形态,如是否有购置房屋、车辆等大宗消费支出。

  (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确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夫妻一方借款投资或经营公司,而非举债一方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如共同投资、在公司中任职等,或非举债方收入过低或无经济收入,无法单独维持家庭生活,法院因此认定举债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经营公司,经营收入已用于家庭生活。

  因此,非举债配偶一方要慎重对待配偶的借款行为和设立担保等行为。在无法完全掌控配偶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或设立担保的情况下,要对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多加留意,例如家庭大额开支情况,若夫妻关系已处于不安宁状况的,及时固定双方感情不和或分居的证据材料,以备遇到“被负债”的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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