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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儿心肌炎被误诊致死--医院承担70
发布日期:2017-10-13 10:33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1日15:44,患儿马某因发烧、呕吐就诊于被告门诊,门诊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2014年6月22日7:36,患儿因症状未缓解又于再次到被告小儿急诊门诊就诊,门诊诊断:呕吐待查。后患儿收小儿消化内科住院治疗,诊断:呕吐待查。
患儿14:05分无明显诱因突然出现面色苍白,口周发绀、四肢末梢冰凉、呼吸促、节律不规则。14:40转入PICU,经抢救无效,于15:38宣布患儿临床死亡。
患儿死亡后为查明患儿马某死亡原因,医患双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尸检意见:根据尸检所见及相关鉴定材料,患儿属于爆发性心肌炎致心源性猝死。
本案起诉至法院后,由于患方对医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疑义,导致司法鉴定被退回,后后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专家意见。
争议焦点
医院对爆发性心肌炎存在误诊是否属于医疗过失?
医疗行为分析
专家辅助人认为:
1、医方从患儿2014年6月21日首次就诊至2014年6月22日14时40分由小儿消化病房转入PICU之前均存在误诊、误治的医疗过失行为,没有及时对已经出现心源性疾病症状进行进一步排查,导致患儿疾病没有得到及时缓解,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爆发性心肌炎病情急、进展快,早期合并心源性休克的患儿死亡率更高,患儿死亡与疾病较重有一定关系,关于参与度问题认为医方应在本次医疗纠纷中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责任分析
1.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第61条、《民事诉讼法》第79条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旨在通过强化庭审质证程序,依靠第三方专业人士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2.鉴定意见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前者的背景是组织,后者的背景是个人。一般认为组织的权威性是要高于个人。因为在实务中,鉴定意见一般是由3--7名专家成员组成,是集体智慧的劳动成果,而专家辅助人属于单兵作战为主,所以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法律地位属于当事人陈述,其证明力是要低于鉴定意见,多用于对鉴定意见的补充。很多医疗纠纷案例中,在鉴定意见出来后,对鉴定意见不服又无法提起重新鉴定的一方,试图通过专家辅助人来影响或改变鉴定意见,但是鲜有成功者。除非该专家辅助人属于行业权威人士,其专业度和知名度在行业都属于权威,那么还是有可能影响或改变鉴定意见。
3、专家辅助人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
专家辅助人意见虽然在证据种类上属于当事人陈述,但是其证明力其实是要高于狭义的当事人陈述。当没有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审判庭一般是会采信专家辅助人的陈述意见,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就本案而言,由于没有鉴定意见,最终法院审判庭采信了原告申请的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被告医院对误诊心肌炎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审判庭根据患儿的病情,在法院一般采用的主要责任为80%的赔偿比例上酌情下降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复印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0147.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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