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 案例介绍 > > 文章内容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7-12-07 09:13    来源: 网络     [联系我们]

    2014年5月,谢女士在银行办理一张借记卡,并存入60多万元.2016年9月30日14时,她陆续收到银行短信,告诉她银行卡在香港产生多笔消费,随后两个小时内,银行卡被消费了60多万元.谢女士随即到银行柜台办理挂失手续,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争议焦点

    谢女士认为,银行作为该借记卡的发卡行,有义务保证借记卡内的资金安全.现在她的资金被"伪卡"盗刷,显然是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对该银行卡采取应有的措施.谢女士找银行交涉,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无果后,她于2017年3月向璧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60多万元.

    银行辩称,借记卡不同于信用卡,谢女士对自己借记卡的资金也具有保管义务,但是谢女士并没有尽到相关保管义务;谢女士在办理借记卡时,银行已经就借记卡的功能、注意事项、保管使用等进行了详尽的告知;借记卡是需要密码进行支付的,银行并不知道借记卡的密码,谢女士没有尽到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的义务.所以,银行请求法院驳回谢女士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璧山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谢女士办理借记卡并将资金存入银行,便与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而银行作为谢女士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就应该确保谢女士的存款安全.对于犯罪分子伪造谢女士的借记卡并进行盗刷的行为,由于银行未能识别出伪卡,没有尽到严格的身份审核和保障义务,造成谢女士存款被盗,银行应该承当赔偿责任.虽然银行借记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但该规则适用的前提是持卡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交易.而本案中,犯罪分子是利用"伪卡"盗取谢女士的存款.因此,银行在没有证据证明谢女士存在违约或违法犯罪情形的前提下,应承担违约赔偿损失.最终,璧山法院判令银行支付谢女士赔偿金60多万元.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银行支付谢女士50多万元赔偿款

    法官提醒

    随着银行卡的广泛使用,银行借记卡被"伪卡"盗刷的案件也日益增多.为了避免持卡人的财产损失,结合在类似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持卡人:要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和密码,妥善保管绑定银行卡的手机;用卡时注意环境的安全性,尽量不在公共WiFi环境下进行网上支付;尽量设定账户变动短信提示.如果持卡人发现账户有异常,应该尽快拨打发卡银行客服电话,核实情况并办理挂失,并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柜台或者服务网点ATM机证明人卡未分离;同时应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这些都有利于法院从时间和空间上判断真卡是否出现在被刷现场.
张家港润众律师事务所 何翔

copyright © 2017 - 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张家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