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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未还,起诉夫妻二人还钱未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8-01-24 10:26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欠钱未还,起诉夫妻二人还钱未获支持今日,皇姑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审理结果,认定该笔债务为吴某的个人债务,对王某要求乔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男子向朋友借款后未归还 债主起诉夫妻二人要求还钱
王某与吴某是朋友关系,吴某与乔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但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
2017年4月起,吴某多次向王某借款,并对王某进行了部分偿还.
2017年6月22日,王某与吴某对账后,吴某为王某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吴某向王某借到30000元,借款人:吴某;收条载明, 2017年6月22日,吴某收到30000元,收款人:吴某."
之后,吴某一直没有偿还王某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王某以该笔借款发生在吴某与乔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将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上述借款.
法院认定是个人债务 要求妻子共同偿还不予支持
就该案中吴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乔某是否应当与吴某共同偿还借款的问题,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系举债方个人债务,由举债方偿还.
本案对王某的债务是吴某以其个人名义所借,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乔某对此知情并认同该债务,现乔某称吴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共同生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吴某虽已登记结婚,但二人并未共同居住生活,由此可见,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吴某向王某的借款行为,二人并没有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且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吴某向王某所借款项应视为吴某的个人债务.
今日,皇姑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审理结果,对王某要求乔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 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公共债务
法官表示,近年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为让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往往以债务发生在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在此类案件中,如何区分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往往成为审理案件的焦点.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形成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散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中.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在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基础上确立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标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及相应的除外情形.该解释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及维护了交易的安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引发了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争议,也渐渐的凸显出该条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
为完善现有法律规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2018年1月18日正式施行,该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对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张家港润众律师事务所 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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