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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判定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8-02-04 14:05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李某某因长期照料卧病在床的老母亲,某夜心生怨念,先是用剪刀戳刺老母亲颈部一下,后又用毛巾捂其口鼻,致老母亲窒息而亡.虽然李某某之前有长期精神抑郁病史,但是经精神疾病鉴定,其作案时精神正常,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辩护律师接受指定后,通过阅看笔录和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发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孝子弑母案:62岁的李某某,在88岁的母亲长期卧病在床、痛苦不堪,时常念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于某夜其母再次作此表达时,一念之差认为人死了痛苦就没了,于是用剪刀戳刺母亲颈部,后不忍再刺遂停,将剪刀放回原处后,独自一人坐在床边叹气;其母颈部被刺后鲜血流出,责备李某某没能把她弄死让其更加疼痛,不如将其弄死.李某某烦躁失控,遂在"死了她就没痛苦了,我们也不用烦了"的心理支撑下,用毛巾将其母窒息而死.
 
    本案其他事实:李某每月6000余元的养老金;李某某为照顾老母另设一床在母亲床铺旁长期照料;李某某有一妹,但李母日常衣食住行包括洗澡入厕都由李某某负责;李某某妹妹和李母的侄子侄女,以及多位邻居的笔录在为李某某求情的前提下,还都证明李某某对李母及其孝顺,言听计从,表示其弑母要么是因为之前抑郁症影响,要么是真的帮助母亲摆脱痛苦,甚至其侄子侄女还专门向司法机关写信为其求情;李某某自2000年因车祸致伤时起,就一直患有精神抑郁症,曾有过自杀等行为,虽在2003年和2008年两次就医,但是因药物伤胃,因而未能遵医嘱按时服药治疗.
 
    控方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认为李某某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辩方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博和刑事法律服务中心林东品律师、蔡正华律师认为,综合本案中李某某的多种异常表现,李某某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存在局限,不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虽然我国现行关于精神病医学鉴定的法律法规体系有不协调之处,但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位阶远高于司法部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因此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理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合理步骤,有效区分医学鉴定与司法判定之间的区别,真正做到医学鉴定对司法活动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提供支持,而不是由医学意见一锤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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