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 案例介绍 > > 文章内容
为骗贷合谋假卖房 要确权法院不支持
发布日期:2018-04-11 16:05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为骗取银行贷款,通过订立假合同,将房屋过户至朋友名下,由朋友向银行贷款并办理抵押,不料房屋却被朋友再次抵押并被法院查封,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却被法院驳回。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郭某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郭某因个人信用问题无法贷款,就与朋友顾某合谋,于2016年8月9日订立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以150万元价格转让给顾某,首付款60万元由郭某转给顾某,剩余房款由顾某向银行贷款支付。2016年8月15日,顾某以该房产做抵押向中国银行申请了贷款,由郭某负责还贷。2016年8月30日,郭某又同顾某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顾某将同一房屋再次出售给郭某,并出具相应收条,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11月8日,顾某私自将房屋抵押给某小贷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年9月13日,该房屋又因涉案被法院查封。郭某得知后,乃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在一月内,与顾某两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转出又转回,明显不符合常理,且顾某的首付款也是出自郭某,可认定双方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来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目的的事实,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案涉房屋过户后,被设立他项权,也被法院查封,郭某无证据证实他项权人并非善意无过错的第三人,也无权就被查封的财产提起确权之诉。故对郭某要求确认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合同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生活中,由于信用问题无法向银行贷款,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的事例很多,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当属无效,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返还房屋。但是如果该房屋涉及他项权,且他项权人是善意第三人,房屋所有权人不能直接要求返还财产。法官提醒,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交易本身存在风险,切勿钻法律空子,有可能得不偿失。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