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 案例介绍 > > 文章内容

企业与员工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一定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8-12-24 09:12    来源:     [联系我们]

企业与员工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一定有效吗?

          实践中仍有许多企业未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这些企业往往也是一些小型的私企,出现工伤事故时,为了息事宁人,便与劳动者签订"私了协议",以解决"后顾之忧".那么,此类"私了协议"效力到底如何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其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于"私了协议"的效力可以分情况认定。如果根据"私了协议",工伤劳动者所能获得的待遇和补助不低于法律的规定,则不应否定该等协议的效力。如果根据"私了协议",用人单位为工伤劳动者提供的待和补助低于法律标准 ,尤其是在用人 单位利用工伤劳动者不了解相关法规的况下,该等"私了协议"的效力应重新考量,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构成"乘人之危"的无效协议。

        根据《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的规定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在发生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前,因为最终的赔偿数额无法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解协议的赔偿金额如果过低,劳动者可以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和解协议。

        劳动者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应当从劳动者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非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因为收到鉴定结论可以确定工伤待遇的金额,此时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事务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均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这除了是法定的义务,也是减少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重要措施。

       2.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赔偿金额尽可能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75%,最多不能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70%.过低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法院撤销赔偿协议的依据一般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此在工伤赔偿协议中应依法计算出赔偿数额,对于差额部分要求劳动者自动放弃,这样可以排除被认定重大误解的风险。

      3. 在赔偿协议中应当明确赔偿的款项属于劳动者享受的工伤待遇,而非基于人道主义的救助款、精神抚慰金、补偿金等,应该写清楚赔偿项目。尽可能将工伤待遇的项目写的清晰明确,如"该金额包含但不限于甲方由此次事故可能产生的全部医疗费、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写明差额部分要求劳动者自动放弃。
 
      4.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其和解,建议先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评定伤残等级后,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再进行调解。最好能在劳动仲裁机构处进行调解,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copyright © 2017 - 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张家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