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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套路贷”敲诈勒索 恶势力犯罪集团受审

发布日期:2018-04-02 15:38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利用“套路贷”敲诈勒索 恶势力犯罪集团受审

被告人张某伟、闫某雷、任某建与闫某立、闫某娃(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5年年底至2017年7月期间经常纠集在一起,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闫某立为首,由闫某立提供经营公司所需资金,纠集被告人张某伟、闫某雷为重要成员,其中被告人张某伟负责监管该公司资金,被告人闫某雷泽负责公司业务管理并纠集被告人任某建及闫某娃等人作为业务员,以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犯罪集团实施的“套路贷”,就是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通过中介介绍后与被害人签订由被告人一方提供的统一格式借款合同,要求被害人出具借条、承诺书、委托书等,要求被害人提供汽车为抵押,并让被害人在出具借条时所载明的借款金额高出欲借款金额,被告人一方声称多出金额为违约金,只要不违约就不会向被害人收取该违约金,且实际支付被害人的借款以各种理由收取费用后低于欲借款金额。被害人借款成功后,被告人一方就根据事先安装在被害人汽车上的GPS信号,先将被害人的汽车强行拖走藏匿,随后以“被害人汽车GPS掉线、欲将汽车再次抵押借款、借款逾期、被害人借款系还债”等各种借口强称被害人已违约,并以“不交钱就卖车”相威胁,向被害人强索借条或借款合同写明的“本金”及高额“违约金”。
经查,被告人张某伟、闫某雷、任某建等人于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采用上述手段实施敲诈勒索12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30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伟、闫某雷、任某建伙同他人成立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阴法院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下一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认真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恶势力犯罪。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法官提醒
远离“套路贷”,牢记以下几点:
首先,急需用钱请选择正规贷款机构和银行,哪怕找亲友支援也不要去相信路边的小广告或者不正规的机构。其次,贷款一定要量力而行,如果遇到利率超过银行数倍、到手现金“打折”、高额罚息、利滚利等霸王条款,请一定要坚决拒绝。最后,如果遇到“套路贷”,一定要及时报警,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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