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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违约金与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8-05-07 16:10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一,怎么区分违约金与赔偿金  违约金与赔偿金是两个轻易搅浑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 它们都是违背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主观要件都是劳动者有过错,客观要件都是劳动者有违约事实区别:   1,是否写入合同.
 
    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机,只要合同中写入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商定给付违约金.
 
    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入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
 
    因为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
 
    而支付赔偿金的条件前提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定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
 
    因为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商定的,因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商定的数额可能不一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4,是否合用等分原则.
 
    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商定符合一般的社会尺度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
 
    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商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基于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上述特点,我们知道违约金与赔偿金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商定,但是当劳动者的违约行为造成单位实际损失机,用人单位能不能让劳动者同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呢?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划定用人单位只能选择合用违约金与赔偿金中的一个.
 
    由于假如同时合用,会造成劳动者对一个违约行为承受双重负担,对劳动者来说显失公平: 本案中胡先生与单位就其培训用度在服务期协议中商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是正当的,但是不能商定两者同时合用;即使协议这样商定,因为违背了法律,法规的有关划定也回于无效.
 
    胡先生的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仅仅由于协议中有此商定就遵照执行,而不问商定本身是否正当.
 
    二,劳动者跳槽是否支付违约金  《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标题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
 
    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
 
    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入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入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了.
 
    不过,劳动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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