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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21-01-18 08:00    来源: http://www.baidu.com/     [联系我们]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包括涉外婚姻和离婚。由于涉外婚姻双方国籍的特殊性,许多想离婚的涉外婚姻当事人都想知道我们的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对涉外婚姻有管辖权。以下编辑者将向您介绍《婚姻法》中与涉外婚姻和离婚有关的法院管辖权规定。

1.一般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以原告为被告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具有住所或住所,中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拥有住所或住所,则原告住所或住所的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2.特殊规定

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我们的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中国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海外华人,如果居住国的法院以不受理结婚地点的法院为由而拒绝了离婚诉讼,并且当事人提出离婚,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缔结婚姻地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属于该管辖权。

(2)在居住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如果居住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其国籍国法院不应该接受离婚诉讼,则拒绝接受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的住所为原住所或家属。后来,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其中一名中国公民居住在国外,另一名中国居住在该国。不论哪个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国内当事人所在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如果外国方在居住国的法院提起诉讼,而国内方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被起诉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4)如果中国公民的双方都在国外但尚未定居,而其中一方起诉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则缔结婚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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