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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企业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诉讼

发布日期:2019-01-02 15:15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张家港企业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将审丧失胜诉权利的制度。《民法通则》中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素劳时效期间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存在中止和中断情形。在劳动争议中,讨论诉讼时效离不开与仲裁申请时效之间的关系,因为劳动争议案件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一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第二条 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申请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区别,由于劳动争议种前置,因此发生争议的,适用伸裁申请时效,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末纳入劳动争议纠纷范围的民事纠纷,权利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比如说劳动者提出的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主张,应当适用仲裁申请时会提出时效,而如果发生未依法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由于不属于劳动争议纷,视为普通民事到分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用诉讼时效。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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