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 法律顾问 > > 文章内容

分手或离婚后期间财产要归还吗

发布日期:2020-05-26 11:18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我国婚姻法不保护婚姻,恋爱关系也没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姻、中断恋爱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 两个缔约方可随时宣布解除订婚.
 
    但是,解除婚约、断绝恋爱关系,经常发生财产纠纷,受到财产损失的一方要求归还财产损失是主要的表现方式. 由此引起的争端在处理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因婚约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婚礼的接待和赠送而消耗的金钱、恋爱中双方饮食玩乐消耗的财产损失,在解除婚约时不得要求赔偿
 
    2、恋爱、订婚期间,一方送给对方亲戚朋友的财产无权要求归还
 
    3、在订婚、恋爱期间,赠与一些财产可视为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赠与对方的财产数量少则价值低,一般不应要求归还的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受到财产损失的一方因赠与或其他费用而生活困难的,全部或者
 
    4、一方赠与对方的钱以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残疾费或赔偿费等形式,接受财产的一方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的,应归还全部或大部分
 
    5、一方亲属赠予双方的财产,一般不能要求归还的订婚,以恋爱为手段骗取金钱的,情节轻微的则给予批判教育,要求归还财产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copyright © 2017 - 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7055234号 张家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