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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拘留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0-11-12 17:58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取保候审:
 
    (一)可能被判处、刑事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处罚;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会造成社会危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请的律师可以是其申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得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12个月.
 
    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公布,并移送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资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同级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在核实保证金已经支付给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移交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核实担保人、的身份和相关材料以及以,并向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然后通知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取保候审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取保候审执行情况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时,被释放人在执行期间,因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其所居住城市的、县的,由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向及县的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由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形式担保的,在取保候审期间,担保人不愿意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担保人不愿意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担保条件已经丧失,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后以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的申请或者发现已经丧失保证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作出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案件,如果保证人、违反了应当遵守的规定,县级公安机关以决定没收保证人、的保证金,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并在执行后三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于、日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于、日再次缴纳保证金,于以日提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满十五日前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犯罪的,应当在取保候审时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请求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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