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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构成医疗事故

发布日期:2021-02-01 08:00    来源: http://www.baidu.com/     [联系我们]

在我国,许多医疗机构在治疗病人的过程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引起医疗事故。实践中的医疗事故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但是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罪,就必须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被确认为医疗事故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那么,提起医疗事故罪的条件是什么?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必须具有两个条件:

严重不负责任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这样的事实,即在对患者进行医疗或身体检查的过程中,医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应能够防止由于严重疏忽职守而导致有害后果的发生,这会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后果。

严重的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患者的生活和健康保持冷漠态度,如不及时就诊;

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程序;

3.在其他人指出之后,仍然不能纠正对患者的错误治疗等。严重的不负责任是这种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种必要条件将这种犯罪限制在责任事故的类别内。如果医疗事故不是由于严重的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则不构成该罪行。

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

这里所说的患者是指去医疗机构进行疾病治疗,身体检查或计划生育治疗的人。

在司法实践中,提起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的难度非常突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尤其是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司法程序之间的不规则联系,一些本应受到刑事调查的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案件被拖延了很长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委托有关部门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安部门委托卫生部门进行鉴定,但卫生部门拒绝接受委托。根据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公安部门没有鉴定权,这使案件被困领土。

加强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立法中司法诉讼之间的联系,完善医疗事故罪的诉讼机制,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卫生行政部门的鉴定和处理不是所有医疗事故案件的必要程序,也不是提出案件的先决条件。

不论是否有必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均应具有主动权和回旋权,并可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对于未经许可离开,不能挽救生命等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公安机关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立案,调查和鉴定。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如果不构成犯罪,应移交给行政和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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