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位于南宁市兴宁区A路C号的一套房子归被告黄功和第三人黄成所有,被告黄功补偿原告任明上述房屋份额折款92894.75元。 第三人黄成与被告黄功系父女。黄功与任明相识恋爱后于2004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与黄成一起生活。2006年9月8日黄功与任明生育了儿子任亮,一家人其乐融融。家庭稳定后,黄成、黄功及任明为了生活得更好一点,三人商量开办公司和商店,生意很好,积蓄增多,生活条件向好。后来,一家人购买了几套住房和一辆商务车,其中2008年3月24日购买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A路C号的房子所有权登记在黄成、黄功名下,其他住房登记在黄功、任明等人名下。之后,任明与黄功因家庭琐事等经常发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2月17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任亮由黄功抚养,由任明每月付抚养费,同时,双方对公司、商店、部分房产进行了处分,但协议未对前述位于南宁市兴宁区A路C号的房子进行处理。 2014年7月23日,任明向法院提交了一纸诉状,以任明、黄功离婚时未对上述位于南宁市兴宁区A路C号的房子进行分割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其应得的房屋份额。诉讼中,黄成、黄功认为,该房购房款均是黄成出资,房子是黄成的个人财产,不是黄功、任明的夫妻共同财产。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是黄功与任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并综合其他证据分析,认为该房屋应属于黄成与黄功共同所有,二人各占50%的份额,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出现人名均为化名) (转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新闻中心-案件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