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的张女士欲将自己的房屋出售,比她大20岁的刘先生有意这套房产,双方最终决定通过假结婚的方式避税,不料登记后刘先生变卦,不仅不买房,也不同意离婚,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刘先生不同意,还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完成房屋的交易,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离婚,不支持刘先生要求房屋交易继续的请求。
法院查明:张女士曾于互联网上发布出售房产的信息,刘先生有购房意向,双方因此相识。双方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1、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2、财产归属无论是婚前婚后及至离婚,财产归属不变。3、双方均有对各自财产自行处置权,不用征得对方同意。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如需变更给对方,需签书面协议。如一方死亡,其名下财产归自己婚前子女所有。男方的房屋与女方的房屋进行交换,并约定将男方房屋卖掉扣除张女士的购房款后剩余款项归男方。在房屋卖掉前女方的房屋在房屋登记部门不得有任何变更”。签订协议一天后,双方登记结婚。
庭审中,张女士、刘先生就双方相识时间、婚前见面情况、结婚原因、有无同居事实等情况的陈述均不一致。但双方均表示没有办理婚宴,没有共同旅行,结婚时没有彩礼、陪嫁,刘先生在结婚前和结婚后都没给张女士花过钱。对于对方的工作和收入情况、亲属情况、财产情况等,双方均未能作出准确的陈述。此外,张女士曾于结婚后短时间内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刘先生的婚姻关系,后撤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相识不足2个月就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薄弱,且在婚后并未建立起正常的夫妻共同生活关系,故法院难以认定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可以维系婚姻关系的感情。另一方面,张女士主张双方是为了房屋买卖和避税才“假结婚”,虽然刘先生对此予以否认,但结合双方因买卖房屋而相识的背景、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在庭审中所做各项陈述,张女士所述的可信度显然高于刘先生。此外,本案虽然为张女士第一次对刘先生提起离婚诉讼,但张女士曾起诉要求撤销与刘先生的婚姻关系,可见张女士离婚意愿之坚决。综合上述考虑,法院对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对于《婚前协议书》本身的内容,法院难以认定该协议书是双方基于真实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而签订的,因此,该协议书与婚姻关系本身缺乏必要的关联性。现刘先生在双方的离婚诉讼中提出继续履行《婚前协议书》的部分重要条款,缺乏充分依据,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对于相关权利,当事人可依据真实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判决后,刘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针对房屋交易中的税费,公众应当遵纪守法,理性进行应对,不要一时冲动,做出让自己后悔和受伤的事情,婚姻是神圣和严肃的,切不可拿婚姻当儿戏或者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