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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阻吸烟案,依法改判
2018-01-23 16:16 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劝阻吸烟案,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报 作者: 程政举

沸沸扬扬的"电梯劝阻吸烟抽案"终于尘埃落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劝阻吸烟者对被劝阻者在电梯间吸烟的劝阻行为与被劝阻者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劝阻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在新媒体时代,该份判决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增进社会道德方面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公民不应在公共场所吸烟已成了社会共识.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旨在减少烟雾对环境和他人身体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讲,劝阻他人在公共场所吸烟是一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一般的情况下,劝阻他人在公众场所吸烟,即使劝阻者言语或行为略有不当,也会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赞许.该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劝阻者因他人劝阻其在公共电梯间吸烟而与对方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而猝死的结果是劝阻者意料之外的.对生命权来说,存亡是大问题.对死者及其家属的同情与对劝阻他人在公众场所吸烟行为的评价之间如何考量,如何取舍,是审判案件的法官考量的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问题.在网络新媒体时代,引起社会关注的问题往往会被放大几倍、甚至几百倍被社会公众评判,会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该案二审判决认定,劝阻者在劝阻过程中平和、理性,与被劝阻者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与拉扯行为,劝阻者的劝阻行为正当,无过错.既然劝阻者的劝阻行为正当、无过错,那么,劝阻者的行为对被劝阻者死亡的结果之间也就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接下来涉及的问题是,判决是否要考量基于无过错的公平原则对死亡者家属表示同情和安慰,给予一定的补偿性判决,这涉及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与调和的问题.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个人认为,这一判决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行为的肯定,是对勇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他人利益行为的肯定.

    该案判决还涉及到公民个人道德评判与社会道德增进问题.劝阻者劝阻他人在公众场所吸烟应该说是一种善行,如其行为方式并无不当,其行为无可厚非,应予以赞许和肯定.知错必改,遵守社会公共行为规则,不损害他人利益,是道德规范的要求.而碍于面子知错不改,与对方进行争辩、争执,本身是一种错误的行为,是不应倡导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免除了劝阻吸烟者的民事责任,是对劝阻他人吸烟的善举的肯定,其对社会道德的增进有积极意义.

    该判决的意义不仅仅限于案件本身.司法判决不仅在于定纷止争,还在于为公民提供行为标准和价值取向.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判决是在向社会公众宣布什么行为是正确的,什么行为是错误的,什么行为是善的,什么行为是恶的,其对社会大众社会价值观的引领具有风向标的意义.当今社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时有发生,如在车站、码头、公园等公共场所不当地侵占公用设施,乱扔垃圾,在公众场所等大声喧哗,等等,如果让劝阻者对被劝阻者不可预见的行为后果负责,则无疑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对社会公共道德的倡导有消极意义.该案的二审判决结果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弘扬了依法有序的价值观,有利于公民增强法治意识,有利于公民规范自己在公共场合的行为举止.
张家港润众律师事务所 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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