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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再婚后死亡能否分割其再婚前股权

发布日期:2017-11-28 14:50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2008年,冯某向法院申述与丈夫施某离婚,法院作出判定准予双方离婚,因施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为缺席判定.由于冯某未掌握施某财产状况,故而向法庭提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一起财产,亦无夫妻一起债务,故依照民事审判的证据规则,法院未对其夫妻财产作出处理.离婚后,冯某独力抚育婚生女儿长大.

    2015年,一个偶然的时机,冯某得知前夫逝世,其七年前持有的股票是自己离婚时不知道的夫妻一起财产.施某生前是一家土产公司的职工.1999年土产公司改制成为职工持股的有限公司,2000年施某出资5万元认购了公司5%的股份,之后,公司依据施某的工龄折算后再分配给其2.65%的股权,施某一共持有公司7.65%的股权总价值8万元.公司按施某持有的股份定期发放股权分红补助. 随后,冯某找到前夫施某的再婚妻子刘某,要求切割自己与前夫施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起财产,刘某不认可冯某有权切割施某的财产.双方屡次协商未果,冯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切割与施某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一半.

    对此刘某辩称,冯某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时间为二年,冯某直到2015年才申述切割夫妻一起财产,现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律师以为施某持有的股权为施某与冯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一切的财产,施某与冯某对该股权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法应当切割股权一半即3.825%给冯某一切,余下的3.825%为被继承人施某的遗产.

    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的权力人,使其损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冯某与施某在2008年离婚时,冯某并不知道施某在其公司有股权,导致冯某不能行使权力.直到施某逝世后,冯某才知晓施某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至此才知道其权力被侵害,2015年向法院提申述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法院作出判定,确认冯某享有公司3.825%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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