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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规定

发布日期:2018-11-03 10:53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离婚,是在夫妻两边婚姻走到了尽头时无法的选择.当这种不幸发生时,我们需要了解哪些状况是能够离婚的,哪些状况是不能够离婚的.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条 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两边必须到婚姻录入机关申请离婚.婚姻录入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破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爱情破裂的景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赞同,但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两边自愿恢复夫妻联系的,必须到婚姻录入机关进行复婚录入.
 
    第三十六条 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育婴,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
 
    离婚后,爸爸妈妈对于子女仍有育婴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育婴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育婴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具体状况判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育婴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育婴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
 
    行使探望权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间断探望的权力;间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一起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具体状况,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各自一切,一方因育婴子女、照料老人、帮忙另一方事业等支付较多责任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恳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偿还.一起产业缺乏清偿的,或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由两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产业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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