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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迷茫的"青春"

发布日期:2019-01-18 17:19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青春损失费"迷茫的"青春"
    不正当关系产生"青春损失费"是否有效?
       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同样,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    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无效。在婚姻、亲属及继承关系领域,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间的差距较其他领域更小,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的认定与审查应比商业契约关系更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当具体法条在特殊    情形下有可能导致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法律认可的秩序遭到损害时,为达到个案的社会妥当性、避免结论的荒唐,就应当突破具体规则,选择适用基本原则裁判。
        因此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当事人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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