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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没有办理过户,损害谁来赔偿

发布日期:2019-05-07 10:56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机动车尚未转让,但原车主可以证明车辆已经交付.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闵义慈32号规定"系列汽车购买尚未转让,且自车辆交付以来,原车主既不能控制汽车的运行,也不能从车辆的运营中获益.原车主对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连锁车辆未办理转让手续,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应当对其规定进行调整. "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飞机,机动车等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绝,未经登记,不得善恶侵害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辆是动产,并且其所有权转移作为必要元素被传递,并且登记不是必要元素.如果车辆尚未登记转让但已交付,则原车主不对机动车辆造成的损坏承担责任.
 
    负责确定机动车损坏的主体应该掌握两个标准:"占主导地位"和"经营利益":
 
    1.运营优势:通常指的是实际上可以控制机动车辆运行的位置.
 
    2.运营效益:通常被认为是机动车辆运营带来的好处.
 
    3.判断某人是否是机动车辆损坏的对象,应根据其是否与机动车辆的运行和经营利益有关系来确定.
 
    但是,原所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是车辆已经售出和交付.为避免争议和风险,卖方必须及时办理机动车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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