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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2-24 09:02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其中可表现为支付抚养费。

  (一)抚养费数额为固定值

  一般而言,法律上所说的“抚养费”是包括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这三方面的费用。抚养费支付数额通常直接约定为一个固定的数值,常见表述为:

  男方应每月**日前向女方支付抚养费***元(包括基础的医疗费、教育费)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如果是有指定支付至某个具体账户,则可如下表述:

  男方应每月**日前将抚养费***元(包括基础的医疗费、教育费)支付至女方指定的账户内(开户行:****,户名:***,账号:************)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此处需要提醒的是,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抚养费支付时间是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但承担方同意支付至十八周岁之后,也是允许的。毕竟现实生活中很多子女年满十八岁,还在读大学,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需要父母经济上的支持。

  但如果离婚协议中对此并没有约定,或是只约定支付至十八周岁,那么子女成年后就不能向父母主张抚养费,除非他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二)抚养费数额灵活变动

  当然,孩子的抚养成本会随着孩子年龄增长、教育需求以及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诸多因素而逐渐提高。有些父母会担心,当初约定的固定抚养费数额,可能无法支撑孩子日后实际生活。为避免产生如此担忧,我们亦可根据子女未来可能会产生的生活需求,基于上述固定抚养费的条款,增加如下约定:

  1.男方同意,自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每满3年,女方有权要求男方上调抚养费标准,但上调幅度应不超过前述抚养费的10%。

  2.如遇以下情形,男方自愿在前款约定的固定抚养费之外另行承担子女因生活、学习、医疗等发生的大额合理支出。

  男方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按月与女方进行结算,在结算之前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出具该期间的相关费用票据:

  (1)经男方事先同意的子女报名参加兴趣班、辅导班、旅游及其他因子女生活、学习所需一次性支出超过当时每月固定抚养费金额的,超过部分由男、女双方均半承担;

  (2)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理赔后仍超过当时每月固定抚养费金额的,超过部分由男、女双方均半承担。

  (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定期支付,极少数是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只要对方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且自愿同意的情况下,法律也是不会禁止。一次性支付,有三种常见表现方式:

  第一种是一次性交由对方保管。

  男方同意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将其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共计***元,一次性支付给女方,并交由女方保管用于子女日后生活学习之需。

  第二种是以财产折抵抚养费。

  男方同意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将其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共计***元,一次性支付给女方。男方同意从其分得的夫妻共有房屋分割后的***元补偿款中予以抵扣。

  第三种是以孩子名义开设基金或账户、由其他第三方监管的方式。

  有些父母担心按照上面两种方式,抚养费可能会被另一方恶意挪用或挥霍,导致无法一一落实到子女身上,可约定将抚养费存放至以孩子名义开设的基金或账户、由其他第三方监管的方式进行保管。

  (四)一方不支付抚养费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如果男女双方都同意其中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的,可作如下约定:

  子女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子女的抚养费由女方自愿全部承担,男方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第37条: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即使约定了一次性支付且已依约履行或是约定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子女若有实际需求,也是有权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

  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16种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诊疗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6)因用人单位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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