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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发布日期:2022-02-28 09:02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民法典》第1087条较现行《婚姻法》第39条增加了,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的规定。该增加部分为法官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倾斜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提供了裁判依据。

  其次,认为这里的“过错”应做广义理解,应包括“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91条)和“一般过错”,更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过错的程度将影响财产分割的倾斜比例,过错程度越高,无过错方可分财产的比例越高。

  《民法典》第1091条较现行《婚姻法》第46条增加了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扩大了离婚过错的认定范围,可以将诸如“因赌博挥霍共同财产”、“吸毒”、“出轨”、“有私生子”等重大过错行为纳入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更有利于保障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此处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 仅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如丈夫出轨,妻子发现后虐待婆婆,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均没有资格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不论过错大小。

  2. 无过错方什么时候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分情况讨论。

  (1)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无过错方应在离婚登记时主张。如无过错方未及时主张,且未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单独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2)如夫妻双方选择诉讼离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无过错方起诉的,必须在诉讼时主张;

  ②过错方起诉,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判决双方离婚的情形下,无过错方可在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③若案件进行到二审阶段,无过错方在一审时忘记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而在二审时才提出的,法院将先对这一部分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仍可在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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