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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拿了10万元,别嫌少,你已经是广州

发布日期:2022-01-16 09:01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正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针对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简言之,谁实施破坏家庭的行为,谁就要对此负责。

  那么,是否只要配偶一方有错,另一方就能主张损害赔偿?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此诉求支持的比例高不高?

  当事人该如何收集证据?又能获赔多少金额?

  为此,我们专门制作了一个大数据分析报告。

  我们从威科数据库中选取了 各级人民法院辖区内2001年~2017年期间的148份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裁判文书,从适用情形、法院支持与否以及赔偿金额等维度进行分析,揭示了法院在涉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三个“不”的审判规律,以期对各位律师同仁办理此类案件时有所启示和借鉴。

  1 第一个“不”: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不限于四种法定情形

  何谓损害赔偿的“过错”?

  《婚姻法》第46条以完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即是说,损害赔偿的“过错”,应作狭义理解,是指《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有一方一夜情、通奸、甚至有私生子,但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或“同居”的情况下,另一方是否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这148份判决书中,法院支持损害赔偿主张的只有39份。而在这39份当中,以对方家暴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的有23件,占比最高;其次是婚外情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接下来,是重婚和子女非亲生。可见,司法实践中对损害赔偿的认定并未拘泥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黄埔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离婚纠纷:

  钟某与妻子谢某结婚后,生育一子钟小某。妻子经常在外玩得夜不归宿,偶尔回家也是深夜才回,甚至带其他男子回家过夜,钟某因此对儿子是否为其亲生产生怀疑,并于2014年与儿子进行了亲子鉴定,经鉴定钟小某并非钟某所生。谢某通奸并生下儿子的行为给钟某及家庭造成了重大的精神痛苦,钟某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要求谢某支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

  虽然谢某没有与其他异性重婚或是同居,但是法官认为,妻子与婚外异性通奸生子,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确给钟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应当向钟某给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390号】

  2 第二个“不”:法院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支持率并不高

  148份判决书中,法院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有39件,仅占26%;而不予支持的占比高达74%,是支持的3倍。由此看来, 法院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支持程度并不是很高。

  至于法院为何不支持,从这109份判决书中,我们总结出以下六种理由:

  第一,“证据不足”的理由可谓占据了“半壁江山”,有59件。

  由于婚姻关系本身具有私密性的特点,取证困难一直是横在当事人头上的一把利剑。因此,这个理由拔得头筹完全在意料之中。

  第二,因过错并非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过错情形而被不予支持的案件有25件。

  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实践中还有很多其他情形同样会给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并导致离婚,比如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婚外情,赌博、吸毒等恶习。

  从上述分析中,虽然我们也能看到有个别法院确有以婚外情、出轨、与异性不正当关系等理由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但绝大多数法院还是会严格按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来确定赔偿范围。

  第三,因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而不予支持的案件有19件。

  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第四,当事人在二审中才提出损害赔偿诉求,调解不成不予支持的案件有4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第3款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若是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五,以财产分割已明显多分为由不予支持的案件有1起。

  该案中,妻子李某因丈夫曾某与异性同居而诉求离婚以及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中院认为曾某对婚姻不忠诚,确对李某的身心造成了损害,曾某应予弥补,但因夫妻财产分割上李某明显多分,已体现了对其精神受到损害的补偿,现其要求再支付10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以双方均有过错为由,不予支持的案例也有1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第三个“不”: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普遍不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8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物质损害赔偿,比如家暴事件中,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害、灭失、毁损或者导致受害人致伤、致残后产生医疗费用支出;

  第二部分是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法院会从过错程度、过错方经济能力、无过错方的自身情况、经济状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来综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统计数据显示,婚外情已经连续多年荣登“婚姻关系第一杀手”的宝座。然而,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的一方却无法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夫妻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在离婚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明确,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是的,你没看错:

  作为无过错一方,你的冤、你的苦,只能找你的配偶去主张,在离婚诉讼中,你动不了第三者一根毫毛!

  离婚律师得到这一结论,让很多人大跌眼镜的同时,纷纷表示不能接受!

  在离婚率高居不下、出轨成为离婚一大主因的情况下,法律对于“第三者”的规定竟然是空白的?!

  “小三”破坏他人家庭难道只能在道德上谴责他/她吗?!

  法律对“第三者”制裁的缺失不就是纵容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吗?!

  不知道是否也正因为这种投诉无门、有冤无处诉的现状,越来越多的原配被迫走上了手撕小三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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