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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侵权

发布日期:2021-10-16 09:01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一、消费侵权行为有哪些呢   1、不开发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   2、标价与实际付费不符。   3、将假冒伪劣商品充当正规、高档、名牌进行销售。   4、导购误导消费。网购后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后拒绝退换货。   5、网购商品后实际收货时发现少了、非购买商品。   6、预付费充值卡及非预付费会员卡在充值、消费后关门跑路。   7、合同欺诈或条款陷阱,签订合同后随意加价。   8、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性能故障后,商家拒绝或拖延退、换货及修理,拒绝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三包有关规定的责任。   二、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消费者维权措施   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责任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转交到被投诉单位,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问题的处理与答复;   或转请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解决。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的纠纷,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   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把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归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即院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推定是院方的过错。因此,当前医患纠纷中的部分举证责任实际上已经转移至患方。   名誉侵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行为人要负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新闻、PS图片,否则构成名誉侵权。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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