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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范围内不需要区分责任问题

发布日期:2019-11-12 16:25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必要区分双方的责任,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之间的过错对双方之间的民事赔偿比例没有影响,即交通保险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100%的责任.
 
    在2017年3月,李丽驾车从北向南行驶.杨乘电动车从东向西奔跑.由于李先生没有保持车辆的行驶距离,因此刹车不充分,导致交通拥挤.事故.交警通过了一般程序,认为李肇星对此事负有责任.杨不负责.杨的大脑右额头受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来发现
 
    半年前,大脑受伤了.前次脑损伤与脑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参与程度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影响交通事故赔偿.
 
    根据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的大小取决于侵权与损害赔偿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弱点.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首先是李在交通事故和损害之间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与受害人自身状况的结合会导致损害.但是,支付强健保险的责任为法定责任.保险公司支付强大保险的责任为法定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仅限保险公司免于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的第三人身伤害.第21条2在本规定的情况下,没有明确规定支付责任的确定危险保险的赔偿金应考虑到损害的原因和损害的参与.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和责任责任范围内,对李先生的全部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首先根据原因的大小划分责任比例,然后计算出支付强健保险的赔偿金额的上诉请求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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