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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工伤认定有难度

发布日期:2017-12-22 16:03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2017年9月中旬,45岁的刘女士来到一家幼儿园食堂作业.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5年4月23日,刘女士在清理压面机时,右手食指和中指被压面机压伤.随后,刘女士被送入医院救治.因刘女士的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需要植皮1.5平方厘米,而且需要住院治疗20天.
    出院后,刘女士受伤的两根手指已经不能恢复到从前,出现明显变形,影响她的正常日子.2015年9月,该幼儿园将刘女士辞退.至今,该幼儿园没有给刘女士缴纳三险,也未曾与她签署书面劳作合同,并且拒绝依照"工伤"补偿刘女士相关费用.刘女士为保护本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恳求判处两边自2010年9月至今存在劳作联系.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作合同停止.法院经查明后认定,刘女士自2010年9月中旬到该幼儿园食堂参加作业,刘女士和幼儿园之间已经树立了劳作联系.2015年2月16日,刘女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她与该幼儿园的劳作联系停止.最后,法院判定,刘女士与该幼儿园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16日存在劳作联系,并且驳回刘女士其他诉讼恳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7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劳作合同法》第44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停止:(二)劳作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作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则,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作合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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