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 新闻动态 > > 文章内容
确定婚姻无效有哪些情形?
发布日期:2021-12-19 09:00 来源: 未知 [联系我们]
在生活中,无效婚姻发生的情况有很多,因为在法律上,并不是双方想结婚就可以直接登记结婚的,需要满足结婚的条件才可以结婚,如果没有满足要求而结婚的人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那么无效婚姻在法律上又该如何界定呢?下文对确定婚姻无效有哪些情形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婚姻无效的定义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三、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我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四)、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上文对确定婚姻无效有哪些情形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婚姻无效的情况有4种:重婚、近亲结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和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有上述情况还强行结婚的人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一方重婚欺骗另一方的话,法律会严惩犯重婚罪的一方,保护弱势群体。